【裁判要点】
公司奖罚条例规定所涉内容属于员工之间的个人行为,不属于劳动组织与管理的范畴,明显超出了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关系、调整劳动权利义务的范围,属于违法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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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基本案情】
李某于2021年3月11日入职某公司,从事操作工工作。某公司向其告知公司奖罚条例规定,员工之间借款超过5000元(含)未向管理部报备者给予开除处分,严重者交法办。后公司发现李某借款给同事10000元,且双方均未向公司管理部报备,遂于2022年7月27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,李某不认可某公司的解除决定。
【仲裁请求】
李某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【裁判结果】
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,公司奖罚条例规定所涉内容属于员工之间的个人行为,不属于劳动组织与管理的范畴,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,公司以此作为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依据,明显超出了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关系、调整劳动权利义务的范围,属于违法解除,故仲裁委员会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。
【裁判理由】
公司奖罚条例规定所涉内容属于员工之间的个人行为,不属于劳动组织与管理的范畴,明显超出了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关系、调整劳动权利义务的范围,属于违法解除。
【案例来源】
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典型案例:《案例三:规章制度内容明显不合理,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》。
【案例提示】
提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,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、合理性。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显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,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,属于违法解除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提示劳动者单位规章制度仅可规范劳动组织管理范畴,如制度规定干预到员工工作场所外的个人行为,其该行为不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,那么单位做出相关违纪处罚,会认定超出合理边界,员工有权不认可解除的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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