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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彩贵州网讯(本网记者 李远莉)近日,贵州省发改委制定出台《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从四个方面对贵州省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作进一步完善,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。
扩大实施范围。贵州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(包括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和代理购电用户)、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、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。其中,将原鼓励参与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市场直接交易两部制用户,直接纳入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。
优化峰谷时段划分。根据贵州省电力系统运行实际情况,将峰平谷时段较原时段后推一个小时,峰平谷各时段保持8小时不变,优化后的峰时段为10至13点、17至22点;谷时段为0至8点;其余时段为平时段。
扩大峰谷电价价差。结合贵州省电力系统峰谷差较大的情况,根据发改价格〔2021〕1093号文件关于“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:1”的要求,为促进削峰填谷,明确贵州省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0%、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60%,峰谷电价价差达到4:1。
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。根据发改价格〔2021〕1093号文件相关规定,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思路,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,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,未直接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工商业用户等,也间接参与到政策实施。
《通知》强调,电气化铁路牵引、城市公共交通、学校、医院、自来水生产、垃圾无害化处理厂(场)生产、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,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。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,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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